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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0條

各機構奉准撥用之土地,應自核准公文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囑託該 管市縣地政機關辦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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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