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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1條

各機構奉准購買之土地,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義務人 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國有,本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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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