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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9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合併、分割、重劃、地籍圖重測及地目等則調整等 原因,地籍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之標示變更登記結果 ,更正列管之土地資料,並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異動更正清冊乙式兩份, 報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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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