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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2條

各機構奉核定取得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時 ,應依規定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並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 明書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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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