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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3條

各農場授田場員申請離場,志願交還之授田土地,應自志願交還之日起一 個月內,依照規定,囑託該管市縣地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有土地登記 ,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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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