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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4條

各機構管有之未登錄土地,俟開墾成熟,使用穩定時,應洽請地政機關辦 理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本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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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