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 第1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7條

各機構土地辦理登記完竣,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一式兩 份,報會核備。須加蓋承辦人、主管暨主官印章之各種表冊,應按規定蓋 章,以明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