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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18條

各機構因公需用土地,應先備齊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一式三份,報經本會徵 商原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申請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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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