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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6條

本會暨各機構對管有之土地,應建立下列各項資料,列入永久檔案,妥善 保管,並按地段、地號逐筆詳實記載,編列於土地清冊,陳報本會核定後 列管。 一、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 三、甲式財產卡。 (格式如附表二)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承購、承租或借用土地之契約。 六、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管理國有公用土地清查表。 (格式如附表三) 八、其他應保存之土地資料。 (編 註: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96-214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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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