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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7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保持明顯界址,如有界址不明之土地,應向該管 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埋設界椿,以資識別。對所立界椿,須經 常注意按建檔資料 (圖) 查察,以防遺失與被人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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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