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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第4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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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