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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第8條

工廠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廠,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及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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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