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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第9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營業處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專員、業務員、辦事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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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