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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7條
特別績效獎金、慰勉金,概由本會依照各機構所獲投資報酬、生產附加價 值、年終業務檢查成績、安置人數、及盈餘分配後之賸餘情形,專案核定 後,授權各機構首長,依員工績效採重點方式發給之。 前項特別績效獎金,最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三分之一;慰勉金最 多以不超過經營期間在職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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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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