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5條

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惟如遇生活困難,請求 繼續給領經核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延長給領,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 以後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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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