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6條

受補榮民經輔導就業時,應自領到新補給之日起,繳回本會所發之眷補證 ,如就業單位無眷補申請,而生活仍願維持者,經申請核准繼續補給時, 可酌准予延長領用,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