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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7條

受補榮眷就任公職,或有公家補給時,應即停補,並收繳本會發給之眷補 證,送會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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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