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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8條

受補榮眷子女年滿足十八歲時,應予停止補給,但尚在學讀書經提出在學 證明書者,不在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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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