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第16條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 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 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 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 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 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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