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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第17條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 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 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 ,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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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