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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規範了退輔會對於所屬機關及團體的業務管制考核相關事項,以確保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的推動與執行成效。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5-14・共 3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9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業務之管制及 考核,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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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實施,以業務管制、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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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考體系
第 3 條
本會秘書室 (以下以研考單位代稱) ,在本會首長指揮之下,並受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督導,綜合辦理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 機構) 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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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各處室得指派綜合業務承辦人,兼辦各該處室之管制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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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機構得視編制及業務狀況,指定適當人員在各該機構首長指揮之下,並 受本會研考單位之督導,辦理各該機構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 (本會管考體 系圖詳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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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考權責
第 6 條
各級研考單位 (人員) 之權責如左: 一、審查計畫目標,協調研訂管制考核基準,督導個案執行進度並注意執 行過程中之障礙、檢討分析原因、建議採取改進措施。 二、按時對上級機關及本機構首長彙報執行進度。於計畫執行完畢,對各 案實施績效作詳確之考核評估分析,並對各案承辦人員提出獎懲之建 議。 三、協調辦理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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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業務主管對管制案件之計畫與執行,應全程貫徹,負其全責。如發現 偏差或落後情事,應協調改正並採取改進措施。 二、業務承辦人員對列管案件,應如期詳填業務管制卡,注意預定進度與 實際進度之配合;如於執行過程中發生障礙時,應即檢討並提出改進 建議。 三、登記執行進度,按時提供詳確資料,並與管考單位 (人員) 經常協調 聯繫。 四、接受上級機關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時協調有關單位,準備詳細資 料,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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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第 8 條
本會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二) 本會業務計畫。 (三) 各機構重要之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四) 各機構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總統指示辦理事項。 (二) 行政院交辦事項。 (三) 立法院質詢事項。 (四) 監察院查詢或提示事項。 (五) 本會定期性會報、會議之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六)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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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機構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二) 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上級機關專案交辦重要事項。 (二) 會報、會議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三)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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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業務承辦單位於擬訂計畫時,應先送會研考單位。文書部門對上級有關 機關重要文件,提供研考單位 (人員) 簽擬管制意見後逕行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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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考業務會報
第 11 條
本會研考業務會報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或併定期 性會議舉行,各機構研考業務會報得併各該機構業務會報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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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研考業務會報參加人員為業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指定業 務承辦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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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研考業務會報研討之事項如左: 一、本會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草案之審議。 二、研究計畫暨列管案件進度落後之檢討分析與改進措施。 三、上級指示及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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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第 14 條
管考作業分計畫、執行、考核三階段辦理 (管考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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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研考單位 (人員) 對彙編之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及會辦之 業務計畫,應就管考觀點,提出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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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 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 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 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 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 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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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 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 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 ,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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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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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管制案件執行期間,以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 員應按月 (季) 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 (表式詳附件六) 或進度陳閱表、紀 錄表 (詳附件九) ,如須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由研考單位 (人員) 協調 承辦單位改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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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管制案件因情況變更或遭遇其他重大困難,無法執行時,應簽報機關首長 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修正預定目標、進度或銷案,並對原列預算應作適 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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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執行進度月報表未按期填報者,研考單位 (人員) 應以管制案件進度查催 單催報 (表式詳附件七之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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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研考單位 (人員) 於每月終了,應將管制案件執行進度彙陳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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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管制案件依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簽報結案,其原訂有管考基準者, 研考單位 (人員) 會同承辦單位辦理考核評估,陳報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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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考核評估績效併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評定單位成績辦理。對管制案件 承辦人員績效卓著或有重大過失者,由研考單位 (人員) 提出獎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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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第 25 條
本會對各機構年度績效評比,由各業務主管處協調有關處。就評比項目區 分重點,對所督導之單位,每季普遍辦理一次,年度終了成績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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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績效評比範圍如左: 一、主管業務:其內容依各類型機構之任務特性擬訂之。 二、行政管理:其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 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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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年度工作績效評比項目、配分、評比基準表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年度前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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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績效評比人員由本會相關處室遴派,對專業技術性機構之評比,得遴派專 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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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績效評比要領如左: 一、主管業務:著重中心工作計畫成果,本會首長指示,專案及勞基法之 執行檢討與業務革新改進措施。 二、行政管理:著重管理方法之考核,端正風氣整飭紀律之檢討與本機構 上年度同一時期成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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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績效評比成績評定及優良單位之產生:績效評比成績優良單位各類型機構 取一至三名,不比序之機構依實際成績比照比序之優良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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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各機構成績等次及產生之優良單位,由業務主管處綜合於年度終了兩個月 內,將奉准資料送研考單位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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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對各機構績效評比之缺失及改進事項,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評比直後簽請 發布,並列入次年度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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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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