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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第23條

管制案件依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簽報結案,其原訂有管考基準者, 研考單位 (人員) 會同承辦單位辦理考核評估,陳報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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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