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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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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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