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