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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有效推動榮民工程事業,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與輔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2-06・共 2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承辦各項建設工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榮民工程 事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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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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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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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 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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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左列各部室,其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總工程司室。 二、秘書室。 三、企劃部。 四、工務部。 五、專案部。 六、機料部。 七、投資事業部。 八、國外部。 九、資訊室。 十、輔導室。 十一、財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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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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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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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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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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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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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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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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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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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 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 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 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 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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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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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處及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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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 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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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 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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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 ,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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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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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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