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1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 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 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 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 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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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