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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8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 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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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