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1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7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 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