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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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