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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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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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