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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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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