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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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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