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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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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