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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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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