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7條

甲種類型服務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 置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及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車輛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 辦理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組長、組員、業務員、書記。 營民計程車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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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