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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本處之木材加工業務應以提高木材性質品等,發展多角利用,增加林產物 市場價值為經營目標,對各加工廠之物料採購、工資管理、成品產銷、庫 貯管理、成本控制均應訂定制度,報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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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