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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處對外承辦之林業勞務應以自有之設備及人力辦理為原則,其承辦項目 包括育林、森林主副產物採取、林道、水土保持、景觀綠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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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