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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副技師、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雇員,掌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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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