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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參照上年度之業務情況,權 衡今後發展趨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呈報本會審核。並 應於本會核定後半個月內,編訂分月工作預定進度表,呈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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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