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經營所需之資金,以儘量運用原有資金為原則,如原有資 金不敷時,得向本會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其資金運用,應力求靈活而 具有效率。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