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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為辦理漁輪海上電訊聯絡工作,設電台一所,置電訊督察、台長、報 務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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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