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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組織規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明確其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確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順利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6-29・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家用氣體燃料經銷業務,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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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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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 二、業務組。 三、服務組。 四、管理組。 五、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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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組長、編譯、技師、專員、視察、輔導員、 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辦事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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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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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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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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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工廠,冠以所在地名。 工廠置廠長、副廠長,並得設置左列各課: 一、管理課。 二、生產課。 工廠依業務需要,設置左列人員: 一、置課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 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 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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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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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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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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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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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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