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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13條

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 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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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