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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機構擴增生產設備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概要: (主要設備之名稱、性能、產量 (能) 及對本單位、本會 、與國家經濟之利益等) 三、現有生產力: 四、計畫目標: 1 增加生產力: 2 增加盈餘: 3 增加安置人數: 4 增加外匯收入: 5 其他目標: 五、新增 (或擴充) 生產設備詳細名稱規格數量: (如附表一) 六、經費預算來源: (如附表二) 七、市場調查: 1 擬採購之設備調查報告或徵信報告: 2 擬生產品市場調查報告: 八、新增 (或擴充) 設備營業推算及現金流量表 (如附表三) 九、新增或擴充設備之產品成本分析 (附表如四~一、四~二) 十、新增設備之投資報酬及還本付息計算表 (附表五) 十一、本計畫預訂進度表 (附表六) 十二、其他補充說明及附送藍圖、模型或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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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