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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4條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 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 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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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