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第8條

本會對各機構申請計畫之審核,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 (或安置 基金會) 會辦,並得由第七處、技術顧問室等有關單位協辦,重大之計畫 必要時得由有關單位 (包括申請機構) 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並由副秘書長 以上人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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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