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4條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程序如左: 一、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 (一)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據以擬訂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二)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三)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仍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 二、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核定: (一)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二)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三)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 (一) (二) (三) ,各機構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 (每年五月中旬) 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 比照辦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 並彙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位 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五、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 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為 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如研 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計畫修 正表」 (如附件二之四) 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 ) 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項 目計畫表內。 (編 註:如附件二之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三十一) 21424-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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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