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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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