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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中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健診及輸血業務等事項 。分下列各科、室: (一)健診科。 (二)胃腸科。 (三)心臟科。 (四)新陳代謝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一般內科。 (九)腎臟科。 (十)過敏免疫風濕科。 (十一)臨床毒物科。 (十二)加護病室。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八)實驗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創傷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兒童骨科。 (五)運動醫學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經麻醉科。 (三)婦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護病室。 五、胸腔部:各種胸腔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腫瘤科。 (四)臨床呼吸生理科。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四)優生保健科。 (五)婦產科實驗室。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一般兒科。 (二)兒童心臟科。 (三)兒童胃腸科。 (四)兒童感染科。 (五)兒童免疫科。 (六)新生兒科。 八、復健醫學部:物理、職能、語言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骨骼關節復健科。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環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關節放射科。 (五)神經放射科。 (六)兒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醫學科。 (二)臨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製藥室。 十一、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 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及配合國內醫 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迴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學室。 (三)電算工程室。 (四)醫用物理室。 (五)正子臨床作業科。 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經內科。 (二)神經血管內科。 (三)週邊神經科。 (四)癲癇科。 (五)一般神經外科。 (六)功能性神經外科。 (七)兒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 科: (一)贗復牙科。 (二)家庭牙醫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牙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六、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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