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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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