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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規範了訓練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運作方式,旨在明確輔導委員會下屬訓練中心的職責與功能,以有效推動退除役官兵的輔導與訓練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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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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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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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訓練管理員、輔導員、訓練員、組 員、助理輔導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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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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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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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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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設實習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辦理實作訓練、五 金零件製作及機具修護保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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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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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輔導會所屬員工在職訓練得設分部,置教育長,由副主任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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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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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 選時,得另行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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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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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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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 │主任 │ 簡任 │ 一 │ │ ├─────┼───┼───┼───────────────┤ │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 │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 │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 │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訓練管理員│ │ 二 │ │ └─────┴───┴───┴───────────────┘ ┌──────┬─────┬─┬──────────────┐ │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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