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規範了訓練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運作方式,旨在明確輔導委員會下屬訓練中心的職責與功能,以有效推動退除役官兵的輔導與訓練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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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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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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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簡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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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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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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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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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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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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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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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管理員│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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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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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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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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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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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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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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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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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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