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會及各機構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 檢查。每屆年度終了前,對所管理之財產,應實施盤點一次,依據盤點結 果,及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編造財產目錄、國有土地明細清冊、房 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陳報本會彙辦。 前項財產之盤點,必要時得臨時舉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